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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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不通报将被追责
本报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 陈锦

  今年春天,安徽阜阳发生的手足口病疫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疫情来临时,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如果出现瞒报、谎报等现象,有关责任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本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能达。

  及时公布疫情,满足公众知情权
  今年5月2日,为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将手足口病列为国家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目的就是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陈能达律师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了,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哪些信息是应当主动公开的。该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陈律师说,像手足口病疫情,是严重涉及到普通老百姓利益的公共卫生事件,都是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因此,政府不仅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这些信息,并且要尽可能通过各种传媒方式: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何为“及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手足口病等传染病关乎生命的安危,因此,对于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以及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陈律师说,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该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能达说,前不久,安徽阜阳严肃查处一批违反防疫法规、防控不力的责任人,就体现了这一责任追究制度。